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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许可、登记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4)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2)市或者区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规划局;
(3)市或者区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市政局;
(4)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市政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3、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1)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市政局缴纳市容整治费;
(2)向市或者区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3)向市或者区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4)向电力、市政署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4、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6)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5、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6、审核期限
    市或者区工商局和市或者区规划局以及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市政局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逾期不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服务单位:青浦区市政管理局市容(绿化)管理科
电话: 59728288×651
地址: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