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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3101000-2004-001 青浦区居民装饰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8日)

青环卫[2001]7

 

青浦区居民装饰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了加强对居民装饰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居民装饰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居民装饰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装饰垃圾处置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主体:

1、居民居室装饰产生的装饰垃圾由居委、物业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2、经营性质的民宅改建或装修产生的装饰垃圾由经营者作为申报主体。

3、机关、院校、商店等部门房屋修缮、装饰产生的零星装饰垃圾,由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要求:

1、由各申报主体到青浦区渣土管理所(以下简称渣管所)办理装饰垃圾申报手续。办理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明(确认后本年度内以后申报可免交)。

2、需处置零星装饰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两天到渣管所办理简易申报手续。

3、渣管所根据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94)第20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申报手续费、处置费,并负责发证(处置证)。

三、装饰垃圾临时收集点设置与管理

(一)临时收集点应设置在小区街坊内,不得影响或妨碍交通、市容、绿化环境,由居委或物业部门选定(老城区可不设临时收集点,但堆放不得有碍环境卫生),并经渣管所同意。

(二)临时收集点须悬挂明显标识(标识有渣管所统一监制),设置简易围栏,装饰垃圾内不得混有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收集点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装饰垃圾专运单位的条件

(一)必须遵守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渣管所检查、监督;

(二)具有营运资质、车辆状况符合规定要求,必须配备安装有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置(加盖、密封),并具备相应的处置运输能力。

(三)车辆单位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公开联系电话和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全天候处置场地。

(五)装饰垃圾应按实计量,按规定收费,不得任意抬高运输价格。

五、装饰垃圾固定处置消纳管理

(一)装饰垃圾消纳点设置必须事先向渣管所办理申请手续,经许可后,方可从事装饰垃圾消纳处置。

(二)装饰垃圾消纳点现场须明显标牌张挂场地名称、受纳量、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等。

(三)筑有车辆进、出便道,并具备全天候运输条件。

六、装饰垃圾运价计费原则

居民装饰垃圾装运处置的收取费用(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性质装修除外),应按照沪环卫计(1998)第231号和沪价行(1998)第298号文件执行。

七、装饰垃圾专运单位对社会承诺是:

热情服务,方便市民;

随叫随到,及时清运;

文明装车,工完场清;

按实计量,合理收费。

八、装饰垃圾处置申报资料装订和上报要求:

(一)装饰垃圾申报资料须制作目录,按月装订归档。

(二)装饰垃圾统计数据每月实行专报制度(使用专项统计报表)。

九、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居民装饰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责任整改,并给予处罚。

十、本细则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