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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政[2002]26号
关于青浦城区实施环境卫生督查考核的意见(试行)
局属单位、欣城保洁公司:
为了进一步巩固在环境卫生方面已取得的成果,不断推进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更大改善,必须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达到市容环境卫生各类标准,为青浦城区创建成国家级卫生城区打好坚实基础。经研究,就青浦城区实施环境卫生督查考核的意见如下:
一、督查考核范围:
督查考核范围是:青浦城区北至盈港路(包括道路北侧),南至“318”国道(包括道路南侧),东至公园路入城口,西至万寿桥、卫中路、老沪朱路桥。在这范围内的,道路保洁(包括人行道)、河道保洁、公厕管理、绿地绿带绿台保洁。
二、督查考核对象:
督查考核对象是:(1)青浦镇清洁所;(2)交运欣城保洁公司;(3)青浦区园林管理所(晟浦绿化工程公司养护)。
三、管理作业标准:
(一)道路保洁
1、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质量标准
做到六清、四无、二洁、一通。即:
六清——路面清,人行道清,沟底清,墙角清,树根清,隔离障清;
四无——无小摊垃圾,无废弃砖石,无积存污水,无漏扫;
二洁——车辆、工具完好整洁,废弃箱内外整洁;
一通——窨井沟畅通。
2、道路保洁必须实行16小时保洁制,即早上5:00—晚9:00时,做到每天一大扫(上午7:00时前结束)和全天巡回保洁、路面不脱人,对清扫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防止造成两次污染。
3、“五不准”:不准在上岗前酗酒,不准在作业时吸烟,不准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席地而坐,不准将扫帚和鉄锹在地面上拖走。
4、废物箱保洁时,随带收集容器,掏清箱内废弃物不落地,刷洗箱体,擦清箱面,每天不少于二次。
5、清扫时必须规范上岗,穿戴劳防用品,保持整洁,注意安全生产。
6、道路人工清扫作业标准
二级道路:人工清扫面积4800m2/人左右(包括人行道板);
三级道路:人工清扫面积5800m2/人左右(包括人行道板);
四级道路:含其他道路人工清扫面积6800m2/人左右(包括人行道板)。
(二)公厕管理
1、公厕内必须无粪斑、无粪渍、无积水缺损、无苍蝇,厕所内外整洁无臭味,无蛛网积存。
2、公厕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并佩戴胸牌,公厕内四公开要上墙,即:公开收费标准、开放时间、监督电话、服务员工号。
(三)河道保洁:
1、河道内基本无水草和飘浮垃圾、两岸整齐无暴露垃圾。
2、作业人员严格按局制订的标准上岗作业(青市政[2001]8号)。
3、河道保洁作业必须实行12小时保洁制即:从早上5:00时—晚上5:00时,船只巡回保洁作业。
(四)绿地、绿带、绿台保洁
1、绿地、绿带、绿台保洁整治必须无石块、砖块,无纸屑、果壳,无塑模及其它堆物。
2、绿地、绿带、绿台内无杂草。
3、绿地、绿带、绿台有必要的防护,活动设施完整无损。
四、管理作业要求:
在管理作业的范围内要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好管理作业工作,全面落实划段(片)包干的工作责任制,具体搞好“四定一考核”,即:定任务、定人员、定标准、定报酬、建立一套较完整的考核办法。
五、督查考核内容:
(一)路面保洁。主要是督查考核清洁所、欣城保洁公司。道路和公共场所以散在性果壳、纸屑塑模等白色垃圾,在规定时间内作业标准,(1)5月份:属于清洁所保洁范围内,每天不超过300处,欣城保洁公司保洁范围内,每天不超过150处。(2)6月份:属于清洁所保洁范围内,每天不超过150处;欣城保洁范围内每天不超过80处。
(二)河道保洁
欣城保洁公司所保洁河道范围内的白色等漂浮物,在规定时间内,每天5月份不超过150处,6月份不超过100次。
(三)公厕管理
督查考核青浦城区范围内清洁所管理的公共厕所,每只公厕5月份不超过2只苍蝇,基本无粪斑、粪渍,6月份不超过1只苍蝇,无粪斑、无粪渍。
(四)绿地绿带绿台保洁
督查考核在青浦城区属园林所管理的绿地绿带绿台(包括涉及道板)保洁范围内,各种垃圾及杂草,5月份不超过150处,基本无杂草处(每平方米10小处内),6月份不超过100处,无杂草处(每平方米内5小处内)。
六、督查考核实行奖罚
(一)对路面、公共场所及河道保洁的考核
凡经督查考核,超过规定的垃圾处,每超过一处扣单位经费3元,少一处奖3元计算。
(二)对公厕管理的考核
按管理规定标准,经考核凡是超过1处扣30元,少于一处奖30元计算。
(三)对绿地绿带绿台保洁的考核
按管理规定标准,凡经考核,白色垃圾每超过1处扣3元,少于一处奖3元,杂草每超过一处扣20元。
七、督查考核办法:
(一)区市政管理局将建立督查考核工作室,抽调有关干部和借用部分老同志组成,明确任务,专人专考;
(二)督查考核做到日考日清,每月累计,月月通报,利益挂钩;
(三)督查考核实行专职督查考核与兼职考核相结合办法;督查考核工作室代表局考核到所(公司),所(公司)考核到人。
(四)为了切实搞好青浦城区环境卫生督查考核工作,凡有经费下拨的单位,按下拨经费10~15%留作考核经费,经考核后再下拨。同时把考核的结果与干部利益实行挂钩,局直属单位:(1)凡是扣款部分,由单位主要领导本人承担30%;副职领导按正职70%计算。各单位把扣款总额上交局,由局统一用于强化督查工作上。(2)凡是奖励部分,由单位主要领导享受30%,副职按正职70%计算。非局直属单位,把考核结果与利益挂钩,建议送到主管单位。
(五)督查考核从5月份起试行,对5月份的考核内容及奖罚的考核结果作为参考数,6月份起按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先试行半年,如有必要再作调整和继续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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