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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政[2003]40号
关于对青浦城区主要路段执行非机动车协管的管理组织及人员增加保洁任务并委托处罚的试行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城管服务办、各基层单位、大队各科室及所属分队、各镇城管监察分队:
为了保持青浦城区的卫生整洁,调动各方力量,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并堵控因不洁行为造成非典等传染病毒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国家级卫生城镇的创建工作,推进城市化进程,经研究,对青浦城区主要路段执行非机动车管理的组织及人员增加保洁任务并委托处罚,具体意见如下:
一、保洁及委托处罚的范围及人员
对在青浦城区主要路段执行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有序停放协管工作并由城区管理服务办统一管理的协管人员增加在各自工作范围内保洁任务和行使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委托的当场处罚。
二、保洁任务及委托处罚内容
(一)协管人员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负责人行道的保洁,确保人行道无白色垃圾、瓜果壳、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经区城管监察大队委托,执行市人大修改后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内容,对过往行人和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处罚依据及罚额
(一)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至七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处罚;
(二)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按下列罚额处罚:
对发现违反(一)(二)(三)项的可按规定罚款当场处罚;
对发现违反第(四)(五)(六)项行为,应立即通知城管大队到现场进行处罚。罚款程序和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掌握。
四、考核及管理办法
(一)由城区管理服务办统一组织考核,认真记录每日的工作量及处罚数量,每月底分别报区市政局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二)根据协管人员的实绩,确定从每月罚款总额中提取20%,作为协管人员的奖金,按劳分配,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五、其他要求
(一)由区市政局、区城管大队统一制发市容协管员证书,佩证上岗;
(二)区城管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交由区社区服务办统一管理,发放并做好登记和回执回收;
(三)组织协管人员上岗集中培训,告知相关法规;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随地吐痰等不文明、不卫生行为的检查,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做好对协管人员工作的指导和配合;
(五)本意见从2003年5月1日起试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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