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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政〔2005〕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和疗休养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将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和疗休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切实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和区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机关、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和疗休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学习考察
1、要继续执行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等名义搞公费旅游。
2、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实质性的内容,并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同一单位或部门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一般1年一次,并严格控制外出人数。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同时外出。
3、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应贯彻节俭的原则。
4、外出学习考察,主办单位年初要有计划(包括外出学习考察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和经费等),并报局办公室,经审核送局领导批准后按计划进行。
5、外出学习考察期间要严格按事前批准的行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主办单位或部门须报请局领导同意。对擅自改变行程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6、组织召开会议和学习考察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的规定,未经局主要领导审批,不准组织到本市以外地区开会、不准到风景区考察。
二、疗休养和体检
1、组织干部职工疗休养和体检,要根据有关规定由区人事局统一安排,各单位一般不得执行组织外出疗休养和体检活动。
2、疗休养人数按上年底工作年报在册人数的5~6%左右的比例安排,健康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一次,企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不得超过两年一次。
3、疗休养和体检经费,在各单位专项经费、福利费中列支。
4、要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义务献血者、年度考核优秀及放弃休假的人员重点予以关心,优先安排。
三、其它事项
1、坚持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请假制度,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机关科室负责人外出超一天的,必须提前三天书面报告,超过三天的,一般应提前一周书面报告。请假报告由局办公室代为受理,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2、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3、凡发现违反规定的,将按党纪、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青浦区市政管理局干部外出活动报告单。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
二oo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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