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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政〔2005〕15号
关于加强对基层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管理事项的通知
局属各基层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各单位临时工使用的管理,逐步规范用工制度,根据有关人事、财政和社保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对事业临时工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时要从严掌握,能内部调剂的应在内部调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包括计时工)的,使用单位应事先上报使用临时工计划(包括工资福利待遇、使用期限等),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2、使用临时工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0岁,对目前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凡男性年龄超过60岁、女性超过50岁且年龄与工作岗位不相适应的,一般应予以辞退;
3、使用临时工超过半年以上的,原则上要签订用工合同(签订劳动合同需经局班子讨论同意,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有关待遇要符合劳动规章制度,同时按规定办理“小城镇”社保手续,交纳的费用由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
4、临时工合同期满,使用单位要负责清退;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延长临时工使用期限;
5、对不需要、不胜任或有违法行为的临时工要及时辞退。
各单位(部门)领导要重视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组织人事科和综合计划科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未经批准使用临时工的,局将根据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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