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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市政〔2005〕34号
关于加强本区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容管理部门:
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统一要求,为切实加强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自2005年7月1日起,对设置户外非广告设施实行统一登记审批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巩固市园林城区创建成果和创建国家卫生区为抓手,贯彻“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户外非广告设施综合管理体系。使全区的户外非广告设施符合规范标准,使市容管理工作高起点、高标准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全区市容环境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全区户外非广告设施实行登记审批制度,使全区的户外非广告设施布局规范,安全可靠,环境协调,提高城镇整体形象。
三、审批要求
1、审批范围:凡申请设置用于标明驻地单位名称、发布信息等非商业性内容宣传的招牌、标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非广告设施。
2、管理部门:区市政管理局、各镇(街道)市容管理部门。
3、审批部门:青浦城区由青浦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审批,香花桥街道和各镇由区市政管理局委托当地政府审批。
4、审批期限:20日。
5、设置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要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6、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初始设置期满二年需延长设置的,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申请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设施最大直径小于70厘米或最大面积小于0.4平方米的,无须提供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7、相关设置技术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DB31/283-200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范》(CECS148:2003)、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05年编制的《店招店牌设置与管理》。
8、各镇、街道结合不同区域、街面的特点,做好户外非广告设施(特别是店招店牌)设置的具体规划,并以此作为审批依据。
9、有关网上查询及下载:有关审批事项可到“上海市容环卫”网站(网址:www.sh1111.gov.cn)查询并下载《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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