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位绿化等级评定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使本市的单位绿化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能让单位绿化起到应有社会效应,根据有关法规、上位技术标准,制定本评定标准。
1.0.2
本评定标准按常规绿化要素进行编写,按照植物配置、景观效果及养护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达到基本水准的为绿化合格单位,达到优良水准的为花园单位。
1.0.3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单位(不包括绿化生产等专业单位)的绿地等级评定。
1.0.4
本评定标准未涉及的或国家、地方性现行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国家或地方性标准为准。
2 术
语
2.0.1
绿地率
绿化占地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本标准可包括各类非占地种植绿化所则算的面积)。
2.0.2
绿化覆盖率
绿化投影所覆盖的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百分比。
2.0.3
绿化的形式
指地面种植绿化、水生植物、棚架绿化、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檐口窗阳台垂挂绿化等不同形式的绿化。
2.0.4
绿化配置
为满足生态、景观等要求,以不同种类的植物相互搭配,形成的合理的植物群落。
2.0.5
园林小品
指亭、台、楼、阁、雕塑、棚架、喷水池、假山等元素(不包括栽种攀援植物的棚架及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
2.0.6
特色绿化
指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檐口阳台垂挂绿化、透绿围墙等绿化形式。
3 评
定
3.0.1
单位绿化等级评定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单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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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
项目 |
绿化合格单位
(基本标准) |
花园单位
(优良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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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绿地率 |
总体10%以上(屋顶绿化、水生植物等形式可折算为地面绿化,内环线内单位可以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面积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最高折算不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0%)。 |
(1)须符合绿化条例所规定的绿地率(单位建设年份所对应的绿化条例);
(2)绿地面积须在400m2以上;
(3)绿化条例未作规定的,应满足总体20%以上(屋顶绿化、水生植物等形式可折算为地面绿化,内环线内单位可以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面积折算为单位绿地面积,最高折算不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
折算标准见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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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绿化覆盖率 |
(不作要求)。 |
大于等于绿地率的1.1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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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利用率 |
抛荒闲置用地≤5%。 |
(1)无抛荒闲置用地,绿化实施率95%以上;
(2)空置规划用地临时绿化实施率≥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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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绿化配置 |
绿地内具备乔木、灌木、草坪等各种不同植物种类。 |
(1)草坪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40%;
(2)乔木平均5棵/100m2(绿地面积)以上,落叶乔木占乔木总量的40%以上;
(3)灌木平均30棵/100m2(绿地面积)以上;
(4)整形灌木面积不超过绿地面积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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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植物品种 |
植物品种≥20种。 |
(1)绿地面积≤3000m2,植物品种≥40种;
(2)绿地面积3000m2~1ha,植物品种≥60种;
(3)绿地面积1ha—2ha,植物品种≥80种;
(4)绿地面积≥2ha以上,植物品种≥100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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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花 |
具有常年开花植物。 |
(1)观花、观叶植物占总植物品种50%以上;
(2)主景点有草花花坛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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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园林小品 |
(不作要求)。 |
绿地内小品占地控制在总绿地面积的1.5%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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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绿化景观与功能 |
以绿为主,植物正常生长。 |
(1)绿化布局合理,植物层次清晰,林冠线错落有致;
(2)丰富地被植物做到黄土不裸露;
(3)植物品种搭配合理,季相分明;
(4)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绿地的生态功能、服务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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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室内绿化 |
(不作要求)。 |
因地制宜地在房间、走廊、大厅、会场、阳台等位置以盆栽等形式进行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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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色绿化 |
(不作要求)。 |
(1)沿街须使用透绿围墙;
(2)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绿化,提高绿视率,增加绿化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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